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轻伤)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破坏军婚案
这些案件通常需要由自诉人自行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请求,法院在接到自诉后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需要注意的是,自诉案件的范围和具体罪名可能会随着法律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当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