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下情况可能会导致休庭:
可以休庭的情形
法庭对某一份或某几份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认为该证据对案件审理很有必要,可以决定休庭,调查证据。
控诉方搞证据偷袭,即未在庭前会议中提到的证据突然在庭上提出,法院可以决定休庭,给另一方时间准备针对该证据的辩护。
应当休庭的情形
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检察院派出的检察人员回避的,法院应当休庭,并询问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审判人员评议作出判决。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审判人员对案件中的证据怀有疑问,并且无法给出合理的理由解释,可以宣布休庭,对该份证据进行调查,调查该案件是否确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情况,可以休庭。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可以休庭。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休庭。
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休庭后进行;经过开庭审理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
庭审时间过长需要中场休息的时候,也可以休庭。
其他相关休庭情形
休庭还适用于法官组织另行调解或评议案件的时机。
休庭期间,当事人要做好思想准备和方案规划。
休庭后,法官宣布复庭的时间,并可能根据情况决定继续开庭的节奏或更换节奏,或者延期审理。
这些规定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允许在必要时暂停庭审,以便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或调解,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