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象包括什么

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其范围包括:

实体法事实

对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实体法事实包括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犯罪个人情况及犯罪后的表现。

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实体法事实包括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含事件和行为)以及当事人的身份及其相互关系。

程序法事实

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例如,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和结束,以及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证据事实

证据事实是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事实,用于证明其他事实的存在与否。

自然规律及定理

例如,1+1=2、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等于180度等,这些属于自然规定和定理,一般不需要证明。

推定的事实

通过基础事实的证明就能得出结论事实的存在,如法律或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预决事实

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实,这些事实不需要再次证明。

自认的事实

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需要进一步证明。

综上所述,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预决事实和自认的事实。明确证明对象有助于司法人员有目的、有步骤地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确保案件的正确、合法和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