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建人防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下需要建设人防工程: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但工业建筑不需要建设防空地下室。

特定建筑类型

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必须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地质条件不适宜的情况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项目。

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施工安全考虑

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其他特定情形

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含)的。

应建防空地下室合理划分防护单元后,剩余面积小于500平方米(含)的。

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防空地下室达到国家或省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议

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和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上述规定,确保符合人防工程的建设要求。

对于不符合建设要求的项目,应提前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的建设不仅关系到战时防护,也是城市综合防护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