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数字证据时,通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真实性
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生产时间、地点、制作参与人、形成过程等。
借助当事人自认、司法鉴定等手段审核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合法性
确保证据提供者的身份合法,包括收集、审查、制作、提取过程中的相关主体。
证据收集方法和过程需遵守法律法规,除非侵犯他人重大权益,一般不因合法性问题排除证据效力。
关联性
证据应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对方当事人认可或通过庭审操作演示无异议时,可认为证据真实。
原件认定
电子数据应以原始形式提供,如磁盘、光盘等。
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可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在功能上等同或基本等同原件时,可视为合法有效的原件。
审查与鉴定
审查电子证据是否附有提取过程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确认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复制件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和制作过程说明。
审查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威胁、引诱等。
确认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以及内容和制作过程的真实性。
功能等同性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电子数据的转换形式在功能上等同于原件,即使不是物理原件,也可以被接受为有效证据。
以上各点为确认数字证据时的基本考量因素,具体案件可能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判断。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技术的发展,确认数字证据的方法和标准也可能随之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