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考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治理与股东会问题
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财务与经营状况
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且恢复有望。
企业利润较往年有所下滑。
流动性资金严重不足且融资困难,工资支付压力大,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
劳动与社会保障
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企业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人数不能超过本企业2019年底参保人数的20%,参保人数30人以上的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本企业2019年底参保人数的5.5%。
行业与环保政策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其他特定条件
被政府责令停产、关闭范围的企业。
内外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周期性困难,但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生产自救,且生产经营基础较好,恢复有望的。
企业有亏损或连续一个季度以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
这些标准综合反映了企业在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劳动与社会保障、行业政策以及其他特定条件方面的综合表现。认定困难企业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