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平等权
各民族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
参政权
各民族在政治上有平等权、参政权和民族区域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机关具有自治权利,包括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等。
生存权和发展权
各民族均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包括摆脱殖民统治的权利、自由处置本国天然财富和资源权、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权等。
受教育权
各民族享有受教育权,包括平等接受教育和享受特殊教育资源的权利。
社会保障权
各民族享有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宗教信仰自由权。
文化权利
各民族有权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
自由权
各民族享有自由结社权、自由迁徙权、自由参与国家管理权等。
财产权
各民族享有财产权,包括对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合法所有权。
和平与安全权
各民族享有国内和国际的和平与安全权,享有一个有利于其发展的普遍良好环境权。
这些权利旨在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