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可以转让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财产权利:
复制权:
允许他人通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制作作品复制品的权利。
发行权:
允许他人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
主要针对电影作品、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及计算机软件的有偿临时使用权。
展览权:
涉及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公开陈列。
表演权:
涵盖公开表演作品及通过技术手段公开播送作品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
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
涉及无线、有线方式广播或传播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允许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
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
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
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
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转让可以通过合同等形式进行,并且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并且可以选择转让全部或部分权利。此外,著作权人还可以选择分别转让不同的权利内容,或根据地域范围进行分地域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