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残等级的评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该标准依据损伤治疗后果或结局,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判断依据包括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并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
该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损伤、残疾等概念,以及评定原则和方法。评定条件包括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等。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该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细分为10个等级,自一级至十级,每级致残率相差10%。评定标准综合考虑组织损伤、功能障碍、医疗护理依赖及社会心理影响。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民发〔2011〕218号):该标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
法医精神病鉴定标准:
包括组织器官的缺陷或畸形、功能障碍、医疗依赖与护理依赖的性质和程度、日常生活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
综合以上标准,致残等级的评定主要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的破坏程度、功能障碍的严重性及其对医疗和护理的依赖程度,同时还会考虑残疾对社会交往和心理的影响。不同的评定标准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对象,例如工伤、职业病、人身损害以及军人残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