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开采主要违反以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无证开采行为涉及多个法律条款,包括《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刑法》以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这些条款规定了无证开采的具体情形、法律后果及相应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