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的单位有哪些

限制出境的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

负责对个人的出入境行为进行管理和限制,包括对特定人群的出境提出限制或要求进行审批和控制。

监察机关

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人民法院

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以及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公安机关

负责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对其出境行为的限制。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依法附加适用限期出境。

国家安全机关

认定有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限制出境的决定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驻外使领馆或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

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企事业单位

对于企事业单位的因公出国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审查,并提交详细的行程计划、目的和预算,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政府人员

政府人员在出国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审查,以确保其出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并在出国期间注意自身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这些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法律规定,对不同人群和情况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