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暴力手段:
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
威胁手段:
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
欺骗手段:
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
贿赂手段:
利用金钱、财物或其他物质利益甚或女色勾引、收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以进行破坏。
伪造选举文件:
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选举文件进行破坏。
虚报选举票数:
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
其他手段:
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
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中,且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破坏选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破坏选举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