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成立需要一系列的证据来支持,这些证据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物证
作案工具、现场留下的指纹、DNA等。
书证
起诉书、合同、银行记录、电子邮件等。
证人证言
目击者陈述、受害人的陈述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证言。
电子证据
监控录像、通信记录、电子邮件等。
专家鉴定报告和意见
法医学鉴定、财务鉴定等。
法律文件和记录
相关的法律文件、文件记录等。
被害人陈述
受害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涉案人员对自己行为的说明。
鉴定意见
法医鉴定、物证鉴定等专家的专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记录了侦查人员对案件现场的勘查和检验情况。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监控录像、聊天记录等。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