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治安管理权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措施。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刑事侦查权
对犯罪活动进行预防、制止和侦查。
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如拒捕、暴乱、越狱等,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交通管理权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在执行职务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消防监督权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危险物品管理权
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特种行业管理权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户籍和出入境管理权
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警卫和守卫权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集会、游行、示威管理权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技术侦察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现场管制权
在必要时,可以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实行现场管制,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优先使用权
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
保护性约束措施权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交通管制权
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这些权利体现了警察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中的职能和作用,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