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上报的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总承包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住建部门
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住建部门实施,属于行业管理的安全生产范畴。
工地施工过程出现安全事故,应先报告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然后根据事故的大小及性质作出直接处理或上报的决定。
安监局
安监局是统筹管理各行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建议
总承包单位在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应首先向总承包单位报告,并依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住建部门和 安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也会根据职责进行相应的处理和上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