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全生产处的罚款金额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以下是主要的罚款标准:
一般事故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大事故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事故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相关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罚款标准旨在通过经济处罚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体的罚款金额还需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责任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