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组的解散时间主要依据不同地区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以下是主要的解散时间规定:
一般规定
筹备组应当自首次筹备工作会议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筹备组在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
具体地区规定
四川省: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
广西壮族自治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因特殊情况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期限可以延长不超过六十日。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之日起自行解散。
福建省: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后自行解散。
安徽省: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自行解散。
特殊情况
若筹备组在公告成立后自行召开会议,决定暂停工作两个月,这段时间是否应算在六个月内,或者是否可以在六个月基础上再延续两个月,可能存在不同解释。此外,如果筹备组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也可以申请延期。
建议
筹备组应当尽快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自行解散,以确保筹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业主权益的保障。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备期限,建议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并获取批准。
筹备组在解散前应确保所有筹备工作已经完成,并进行适当的交接,以便业主委员会能够顺利接管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