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级别管辖:
这是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例如,基层人民法院通常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这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海事纠纷、票据纠纷等,这些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专属管辖:
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协议管辖具体分为国内协议管辖和涉外协议管辖。
综上所述,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