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享有以下特殊权利:
生存权
每个儿童都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
儿童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受保护权
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
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护。
发展权
儿童享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参与权
儿童享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知情权、意见表达权、监督权等。
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根据其年龄和成熟程度得到适当的看待。
其他权利
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儿童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
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法庭、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
各国应为便利家庭团聚准许入境或出境。
各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
儿童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包括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父母对儿童成长负有首要责任,但各国应向他们提供适当协助和发展育儿所。
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各国应为失去父母的儿童提供适当的其他照管;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
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