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原料的判刑标准主要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和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毒品原植物、制毒物品的行为
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制造毒品原料的数量标准
1-苯基-2-丙酮: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1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
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150千克以上不满1500千克。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400千克以上不满4000千克。
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
单位犯罪责任
单位犯上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制造毒品原料的判刑根据具体情节和数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最低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可达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建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远离任何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