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怎么协调

协调交通事故的过程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

约定调解时间和地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至少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无法按时参加调解,可以提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新的调解时间必须在规定的10天时间限制内。

通知相关人员

调解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口头通知应计入调解笔录。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进行调解

调解应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通常为1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损失情况后进行调解。

现场调解可以在当事人共同请求的情况下当场进行,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

达成协议

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调解人员应制作并发放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书需由当事人及调解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生效。

调解未达成协议

如果调解期满未能达成协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其他注意事项

调解过程应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调解。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依赖当事人自觉履行。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步骤,交通事故的调解过程可以有序进行,有助于公正、及时地解决纠纷,减少进一步的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