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公证是指 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享有监护权的事实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监护不是必经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涉外交往中,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监护权,这时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监护公证。
监护公证可以分为法定监护公证和意定监护公证:
法定监护公证: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即法定监护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监护关系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
意定监护公证:
对于被监护人确定的意定监护行为进行公证处理,以使达成的一致意见具备法律效力。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最信任的人或机构,以协议等书面形式指定其在自己失能失智后担任监护人,并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
建议在需要证明监护权或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办理监护公证,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