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司法是指 司法裁判者之外的力量对司法活动进行过问、影响的行为。这一定义强调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即司法机关应当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
具体来说,干预司法的行为可能包括:
显性干预:
这是指外部力量通过明确的方式对司法活动进行干涉,如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提出具体要求等。对于这类干预,应当采用信息隔离和过滤的操作模式,由专门机构进行鉴别、分类和记录。
隐性干预:
这是指外部力量通过间接手段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如通过关系网、利益输送等方式影响司法公正。对于这类干预,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司法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干预司法的行为,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制度,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这些规定明确了干预司法的禁止行为、记录要求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旨在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