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名称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的名称。具体来说,商事主体名称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等。
在填写营业执照中的商事主体名称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 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反映其行业或经营特征;
2. 如果商事主体从事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行业,应以经营范围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作为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