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集中采购机构
设立主体: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
机构性质:非营利性事业法人。
业务范围: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包括法定强制委托代理,即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采购。
一般采购代理机构(或称分散采购代理机构):
设立主体:由采购人自愿依法申请成立。
机构性质:企业法人。
业务范围:根据采购人自愿委托,可以代理集中采购机构目录外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
请注意,特殊采购代理机构并未在参考信息中提及,而重要采购代理机构可能是一个误写或错误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