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是 依法设立的从事仲裁活动的民间组织。它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依法统一组建,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拥有必要的财产,以及组成人员和聘任的仲裁员。它通常设立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但不得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的约束。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与法院的判决相似,但程序相对灵活、迅速,适用于各种民商事纠纷。
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机构,在解决各类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