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至商标注册完成前的三个月异议期内,任何人均可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并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的制度。商标异议的内容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申请人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其已注册的商标在视觉上、发音上或意义上相同或近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提出异议。
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不具备显著性
申请人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中关于禁用条款的规定,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违反社会公德等,或者该商标缺乏显著性,无法使消费者识别其独特性。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申请人可能因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如不是商标的合法所有人、未获得必要的授权等,而提出异议。
其他情形
包括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以及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等。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