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的生育假期如下:
正常产假 :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
增加产假15天,总计113天。
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此外,若符合地方规定,还可以增加产假60天,因此总的生育假期最多为 158天。
对于男方,若女方晚育,则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这些假期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建议:
建议用人单位和员工详细查阅相关规定,确保休假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若有特殊情况或政策更新,及时关注最新的政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