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以下彩礼应当返还: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应当全额返还。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即使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如果未共同生活,彩礼也应返还。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也可以请求返还。
此外,如果彩礼的给付涉嫌诈骗罪,例如女方以虚假身份与对方进行结婚登记并索要彩礼后失踪或与他人同居,彩礼应当全额退还给受害者。
需要注意的是,返还彩礼的请求应当在双方离婚时提出,并且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酌情考虑,如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消费以及有无过错责任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