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人员
公民死亡后,其家属需持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迁出常住地人员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时,本人或户主需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领取迁移证件,随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参军入伍人员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需持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且不发迁移证件。
被捕入狱人员
被逮捕的人犯在逮捕机关通知其家属的同时,户口登记机关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出国(境)定居人员
公民出国或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出入境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的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失踪人员
公民因失踪被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需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人员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但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若要恢复户口,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建议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提前咨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手续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