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不连续通常是由于背书人在进行票据背书时,未能按照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求,导致背书在形式上欠缺衔接或有所间断。具体来说,票据不连续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
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章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甲转让给乙,但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丁的印鉴,乙与丁明显不是一个单位。
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
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导致连续性无法辨认,影响了解付。
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骑缝章是票据转让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用于证明票据背书的前后衔接关系。如果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也会导致票据背书不连续。
首次背书人不是受票人: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第一次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如果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不是收款人,而是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则构成背书不连续。
再次背书人不是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如果票据上有多次转让背书,从第二次转让背书起,每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如果这一规则被违反,也会导致背书不连续。
持票人不是票据上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
最后一次背书不论是转让背书还是非转让背书,其被背书人均应为持票人。如果持票人不是最后被背书人,则票据背书不连续。
票据背书不连续可能会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如果背书不连续,持票人需要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因此,为了避免票据背书不连续所带来的麻烦,背书人应当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背书,确保背书形式的完整性和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