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转户口需要以下手续:
提出申请
向目标迁入地的公安派出所提交入户申请,并填写相应的入户申请表。
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证明、单位证明、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的证明等。
材料审核与调查
派出所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入户审批表,上报给县、市公安局进行审批。
获取准予迁入证明
经过审批同意入户的,迁入地的公安机关会发放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迁出手续
持有准予迁入证明或无需此证明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原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并获得迁移证。
完成落户手续
居民应在迁移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前往迁入地的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具体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迁移原因证明,如工作调动函、购房合同等。
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单位证明等,具体根据迁移事由而定。
注意事项
户口迁移实行分级审批,市、县公安局负责审批从农村迁入城镇,以及从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户口迁移;市区的公安分局则负责审批从集镇的非农业人口迁入城市和县城的户口迁移。
迁移证件的有效期通常为30日,申请人需在有效期内完成所有手续。
建议提前准备好所有必需的材料,并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获取详细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转户口过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