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欺诈是指 当事人一方为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虚假广告宣传:
开发商通过虚假的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基于虚假信息作出购房决定,而实际交付的房屋却达不到广告或合同中承诺的标准。
隐瞒真实情况:
包括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屋的事实等。
房屋质量造假:
使用劣质材料进行房屋建设和装修,导致房屋质量不达标,欺骗消费者支付高价购买低质房屋。
虚假交易:
如中介公司指使他人假扮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后,将房屋过户至虚假购房人名下,最后将骗取的房屋转卖或抵押从中非法获利。
一房多卖:
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在预售、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他人购房款。
虚构房源:
以能够帮助购买回迁房、单位房等低价房为名,虚构房源,诈骗他人购房款。
价格欺诈:
虚标最低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
身份欺诈:
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欺诈而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建议在购房过程中,消费者应提高警惕,仔细核实相关信息,避免陷入房屋欺诈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