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的判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具体判罚如下: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一般是处拘役并处罚金。
从重处罚情节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特别处罚
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建议
醉酒驾驶不仅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还会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因此,建议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勿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