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因对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因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因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而合同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因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一方或第三人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合同显失公平。
此外,合同撤销权在特定情况下会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在实际操作中,受损害方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