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名词解释(法律名词解释:情势变更)

一、定义

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完全履行前,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情由,比如政策改变、经济封锁、通货膨胀、战争等不是由当事人主观因素引起的客观变化,致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动摇或者丧失,如若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未颁布前,情势变更规定在《合同法解释(二)》中,现将该制度引入《民法典》,对合同制度的完善有很大意义。

三、特点

1.时间: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完全履行前。如若合同还未成立或者已经履行完毕,则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还未确立或已经完成,无需司法机关的介入,双方可自行解决问题。

2.客观条件:双方签订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了异常变化。包括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两个方面,经济因素比如,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经济封锁…非经济因素比如,政策调整、战争、外交等。何为“异常”,应以是否影响合同履行,致使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没有达成为准。

3.主观条件: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异常变化的发生是不可预见的。即,依据现有的客观条件和商业习惯,双方无法预料且也无法避免发生情势变更。但如果一方预料到会发生,仍旧愿意签订协议,则表示当事人愿意为风险负责,该方不应主张情势变更。

4.影响:使合同得以履行的基础发生动摇或者丧失,如若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显示公平,造成交易风险。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应依据一般人的看法,比如是否诚实守信、是否公平合理等。

5.解决方法:双方可协商调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使双方利息趋于平衡,尽量向合同目的靠拢;如若不成,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四、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是法定的免责条款。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虽然二者在某些条件下是一致的,比如:双方当事人均无法预料也无法制止,均无过错,都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障碍等。但二者也有一些明显的区别:

首先,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更多,包括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但情势变更只要求不可预见,致使合同履行出现重大阻碍。

虽然在法律条文上对不可抗力做了更严格的限制,但在司法程序上自然要比情势变更更容易些。

因此,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当然的具有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权利,但发生情势变更后,当事人只能与对方达成合意或诉请司法机关裁定双方的合同关系。

而且,二者适用范围不同,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而情势变更只规定在《民法典》的合同篇,是只适用于合同领域的规定。

五、案例展示

1.因新冠疫情致使生意受到影响,属于情势变更。案例:张某某与卢某某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张与卢于16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经营餐饮,现因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卢的生意受到影响,无法向张支付租金。张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合同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法有效。因突发疫情致使被告生意受到影响,应认定为情势变更。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并允许被告延期支付租金且无需支付违约金。

2.签订土地出租协议后,土地被国家征占,属于情势变更。案例:张某某与耿某某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张与耿签订土地出租协议后,土地被国家征占,张认为耿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将土地交予自己使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土地被国家征占是双方都无法预见的异常变化,双方均无过错,但继续履行合同明显对张不公平,所以判决耿向张返还租金,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