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要回避

需要回避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行政执法人员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人民警察

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人员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检察人员

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特定情形的,应自行回避。

侦查人员

应当回避的情形与审判人员类似,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关系。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这些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也应当回避,具体情形与审判人员相同。

公务员

如果存在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公务员不得通过录用、调任、聘任、转任等方式前往其中一方担任领导成员的机关工作。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如果与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关系,应当回避。

总结:

需要回避的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人民警察、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公务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公正性,防止因个人关系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