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宠物伤人的案件中,举证责任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受害人举证责任
证明动物加害行为的发生,如通过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报案书、当事人陈述等。
证明自己所受的损害,包括医疗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等,并提供相应的票据和证明。
证明动物的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加害人(宠物主人)举证责任
如果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需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需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
对于动物园动物致损案件,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动物园需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责任,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饲养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被侵权人还需证明导致其受损害的动物是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并且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了该动物。
在收集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便在法律程序中使用。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