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期间减刑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减刑条件:
1.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2. 有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重大犯罪活动、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舍己救人、在抗灾抢险中有突出表现等;
3.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4. 财产刑已履行完毕或本身不涉及财产性判项。
减刑程序:
1. 监狱公布减刑的条件;
2. 服刑人员书面申请,并写出认罪悔罪书;
3. 分监区警察评议通过减刑人员名单,并公示三天;
4. 监区办公会研究确定名单,再公示三天;
5. 刑罚执行科对案卷初审,不符合条件退回;
6. 符合条件的在监狱公示七天后,由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
7. 上报法院进行裁定。
注意事项:
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直接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只能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减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框架和规定,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异。